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申請評定程序 ( 104 年 09 月 08 日)
第4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認其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成效卓著,並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檢附評定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申請優良消 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一、許可設立二年以上。

二、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經撤銷優良評定者,應於撤銷屆滿三年後,始得為前 項評定之申請;經廢止優良評定者,應於廢止屆滿二年後,始得為前項評 定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