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申請評定程序 ( 104 年 09 月 08 日)
第13條
申請評定案件經本院評定為非屬優良者,申請人得於接獲評定結果通知後 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申復。

本院對前項申復得重新進行審查。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