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消費資訊之規範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 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 、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第24條
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 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第25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標示,應標示於適當位置,使消費者在交易前及使 用時均得閱讀標示之內容。

第26條
企業經營者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保證之 品質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