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定型化契約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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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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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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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 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13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 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第14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第15條
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 化契約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