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行政監督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33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為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 ,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