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行政監督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3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抽樣商品時,其抽樣數量以足供 檢驗之用者為限。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公開調查經過及結果前, 應先就調查經過及結果讓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