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健康與安全保障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7-1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 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 項之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