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3條
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取得與更新之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及 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 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放射性物料:依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三條及第八條、核子燃 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 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