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22 日)
第7條
業者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視為該業者所蒐集持有,於 蒐集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