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22 日)
第5條
業者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許可時,應訂定並檢附本計畫,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計畫修正時,亦同。

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計畫之訂定,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