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24 日)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 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 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