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24 日)
第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 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 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