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處理設施運轉人員合格證明書者,得於其有效期間或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繼續操作原領合格證明書中載明之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