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 95 年 05 月 24 日)
第7條
選址小組應於組成之日起六個月內,擬訂處置設施選址計畫,提報主辦機 關。

主辦機關應於收到前項選址計畫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選址計畫刊登於政府 公報並上網公告三十日。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以 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辦機關提出意見。

第一項選址計畫,主辦機關應會商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並參酌機關、個 人、法人或團體所提意見後,於前項公告期間屆滿二個月內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