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 95 年 05 月 24 日)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 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指除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 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

三、最終處置:指放射性廢棄物之永久隔離處置。

四、潛在場址:指依選址計畫經區域篩選及場址初步調查,所選出符合第 四條規定之場址。

五、建議候選場址:指由選址計畫選出之潛在場址或縣(市)自願提出申 請經審查通過者,遴選二個以上並經主辦機關核定及公告之場址。

六、候選場址:經當地縣(市)公民投票同意之建議候選場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