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 95 年 05 月 24 日)
第13條
處置設施之設置,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經選址作業者依環境影響評估 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應由主辦機關轉送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備查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規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 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