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81 年 12 月 02 日)
第2條
凡致力原子能工作,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子能獎章 (以下簡 稱本獎章) :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有特殊功績者。

二、參與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廢料處理及環境偵測等有關之設計、施工   、運轉、維護及管理,表現優異者。

三、及時發現原子能設施缺失或異常事件,並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防護得 宜者。

四、處理核能重大事故,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特殊貢獻者。

五、從事有關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對原子能學術或 實務有重大價值者。

六、協助或配合發展原子能事業或推動原子能科技,有卓越成效者。

七、促進國際核能合作者。

八、其他重要事蹟足資表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