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8條
申請能力試驗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中低活度核種分析能力試驗比對,每件新臺幣四萬七千元。

二、解除管制能力試驗標準件,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三、解除管制試樣活度能力試驗比對,每次新臺幣十萬元。

四、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能力試驗 (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五千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