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4條
申請化驗、檢驗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環境試樣與人員生化分析 (一)氚核種或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鍶九十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

(三)阿伐核種分析(使用改良式吸附樹脂法),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 元。

(四)直接輻射劑量率量測,每樣品新臺幣五百元。

二、濾紙總阿伐、總貝他之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三、水樣、植物、土壤及粉狀物之總阿伐、總貝他活度計測,每樣品新臺 幣二千元。

四、提供環境及人員生化分析參考試樣 (一)加馬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萬元。

(二)鍶九十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二萬元。

(三)總阿伐/總貝他,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四)氚核種,每類樣品新臺幣一萬元。

五、放射性廢棄物解除管制量測 (一)桶型廢棄物加馬比活度量測(Q2),每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桶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SWAM2 ),每桶新臺幣八千元。

(三)箱型廢棄物加馬總活度量測,每箱新臺幣三千元。

六、測試報告出具 (一)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英文測試報告,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

(二)環境試樣放射性核種分析實驗室中文測試報告,每份新臺幣三百元 。

七、其他各類樣品化學成分、元素、核種檢驗分析之事項及收費基準依附 表一。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技術服務事項需至現場收取樣品者,依下列規定加收 費用:

一、新竹縣以北及宜蘭縣地區,新臺幣三千元。

二、苗栗縣以南,雲林縣以北地區,新臺幣八千元。

三、嘉義縣以南地區,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四、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新臺幣一萬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