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3 月 14 日)
第12-1條
依本標準收費之繳費期限,規定如下:

一、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第九條附表四核醫藥物,二個月。

三、前二款以外,先服務後收費者,自收費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