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15 日)
第8條
從事開採、提煉、使用、處理、貯存天然放射性物質等場所轉作其他用 途,造成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前項場所轉作其他用途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檢附輻射安全 評估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