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15 日)
第7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經主管機關公告納管後,其輻射劑量評估結果造成工作 人員之年有效劑量六毫西弗以下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執行 作業與環境監測,並實施作業場所人員進出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