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15 日)
第6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經主管機關公告納管後,其輻射劑量評估結果造成工作 人員之年有效劑量大於六毫西弗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對工 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並提出輻射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