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 96 年 01 月 05 日)
第4條
本辦法規範之衍生廢棄物包括:

一、主管機關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條公告納入管理之天然放射性物質, 經非核能工業相關之技術加工而導致活度濃度增強,所衍生之廢棄物 或受其污染之廢棄物。

二、經主管機關公告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質之廢棄物。

前項第二款之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