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 96 年 01 月 05 日)
第12條
衍生廢棄物於處理、貯存、運送及清理作業過程中發生意外事件或發現遺 失、遭竊或受破壞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於發生或發現時起二 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