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 96 年 01 月 05 日)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衍生廢棄物之處理、貯存、運送與清理作業及其場所,得隨時 派員檢查,並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檢送有關資料;有不合規定 或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 提出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