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