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 94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受託人應指派檢查技術主管及檢查技術人員執行檢查工作。

受託人應檢送檢查計畫及前項人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 執行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