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 94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受託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從事放射性物料設施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製造、興建、品保、 品管或檢驗、審查、試驗、研究或教育訓練四年以上經驗者。

二、機關 (構) 具有放射性物料設施檢查技術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