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 94 年 12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料設施,指下列之一:

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

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