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 年 01 月 11 日)
第56條
核子燃料貯存與放射性廢棄物系統及其相關吊運之區域,應有適當之系統 以執行下列功能:

一、偵測輻射強度及偵測可能導致熱移除功能喪失之情況。

二、啟動適當之安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