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 年 01 月 11 日)
第54條
核子燃料貯存、吊運與放射性廢棄物及其他含有放射性物質系統之設計, 應符合下列規定,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假想意外事故下有適當之安全性:

一、能對安全重要之組件執行定期檢驗及測試。

二、適當之輻射防護屏蔽。

三、適當之圍阻、包封及過濾功能。

四、可靠且可測試之衰變熱及其他餘熱之移除能力。

五、於假想意外事故下,核子燃料貯存之冷卻水不會大量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