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 年 01 月 11 日)
第5條
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能將火災與爆炸之發生機率及影響降至 最低。

核子設施以使用非可燃性及耐熱材料為原則,並應設置適當之火災警報及 消防系統,降低火災對結構、系統及組件之損害。

消防系統之設計,應確保於系統本身發生斷管或異常動作時,不致對結構 、系統及組件之安全功能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