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 年 01 月 11 日)
第44條
冷卻水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壓力及功能測試,確保下列事項:

一、組件之結構及密封之完整性。

二、系統主動組件之功能及可用性。

三、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反應器停機及 冷卻水流失事故之運轉程序之全程操作 (包括相關保護系統之運轉、 正常與緊急電源之切換及相關冷卻水系統之運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