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 年 01 月 11 日)
第21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能確保系統發生中斷、喪失動力 (例如電力、儀用空 氣) 及遭遇惡劣環境 (例如極熱或極冷、壓力、蒸汽、水及輻射) 而造成 系統失效時,具有失效趨向安全之特性,或失效狀態經驗證可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