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 年 01 月 11 日)
第19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具有高度可靠性,且於運轉中能執行其安全功能測試 。

保護系統應有足夠之多重性及獨立性,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致因單一失效而喪失其保護功能。

二、停用任何組件或控道仍能符合多重性之最低需求。

保護系統應能於反應器運轉中執行定期功能測試,並應能執行獨立之個別 控道測試,確認系統多重性及功能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