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 年 01 月 11 日)
第18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自動啟動相關安全系統,確保於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核子燃料設 計限值。

二、偵測意外事故狀況與啟動對安全重要之系統及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