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 年 01 月 11 日)
第17條
核子設施控制室之設計,應能確保機組之安全運轉,且於意外事故下可維 持機組於安全狀態。

控制室應有足夠之輻射防護設計,確保於意外事故期間,控制室人員之有 效劑量不超過五十毫西弗。

核子設施應於控制室外之適當地點另設置具有下列功能之設備:

一、將反應器即時熱爐停機,並維持熱爐停機之安全狀態。

二、將反應器由熱爐停機依序降溫至冷爐停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