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 97 年 01 月 11 日)
第16條
電力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檢驗及測試,驗證其功能正常。

前項之定期測試項目如下:

一、系統組件 (包括廠內電源、繼電器、開關、匯流排等) 之功能及可用 性。

二、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系統起動運轉 之全程操作 (包括相關保護系統之運轉與廠內、廠外及核能機組間之 電力切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