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102 年 01 月 18 日)
第7條
高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於場址詳細調查期間,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 關提報調查進度及結果。

場址詳細調查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