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102 年 01 月 18 日)
第18條
高放處置設施免於監管時,其經營者應永久保存下列資料,並送主管機關 備查:

一、地表特徵、界碑、坑道及鑽孔之資料。

二、施工方法、材料、結構及重要施工資料。

三、地質圖及地質剖面圖。

四、水文資料。

五、高放射性廢棄物放置位置與特性。

六、異常或意外事件資料。

七、輻射監測資料。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