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102 年 01 月 18 日)
第16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提出封閉計畫及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