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 98 年 06 月 04 日)
第7條
經營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緊急事故應變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 檢查、測試之;受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