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 98 年 06 月 04 日)
第4條
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提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 變計畫 (以下簡稱應變計畫)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前項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綜合概述。

二、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作業程序、編組及任務。

三、緊急事故分類及應變措施。

四、緊急事故應變設施及設備。

五、設施及設備之管理、維護及測試。

六、緊急應變人員訓練。

七、其他整備措施。

本法施行前已運轉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其經營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 年內,提出第一項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