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 98 年 06 月 04 日)
第2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以下簡稱經營者) 於發生緊急事故或有發 生之虞時,應成立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其成立時機、作業程序及編組等 相關事項,由經營者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