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 98 年 06 月 04 日)
第10條
發生緊急事故時,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於緊急事故成 因排除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每四小時應通報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