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5條
前條審查期限,自經營者備齊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日起算。

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

一、相關機關釋示法令或會商其他機關 (構) 未逾六十日之日數。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