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14條
核能機組完成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初次併聯前,檢送 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併 聯。

前項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起動計畫內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形。

二、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未結案請修單之運轉安 全影響評估及預定檢修時程。

三、臨界後發生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之品質不符 案件處理情形,包括未結案件之評估。

四、臨界後發生之異常事件評估及改善措施。

五、經營者申請臨界時之承諾事項及主管機關要求事項辦理情形。

第一項稽查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起動作業稽查評估總表。

二、再起動品質改正通知及其改善處理狀況。

三、再起動作業分組稽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