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核能機組完成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初次臨界前,檢送
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進
入臨界。
前項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起動計畫內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形。
二、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未結案請修單之運轉安
全影響評估及預定檢修時程。
三、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之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
形,包括未結案件之評估。
四、再起動作業期間發生之異常事件評估及改善措施。
五、廠務管理執行情形。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稽查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起動作業稽查評估總表。
二、再起動品質改正通知及其改善處理狀況。
三、再起動作業分組稽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