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13條
核能機組完成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初次臨界前,檢送 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進 入臨界。

前項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起動計畫內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形。

二、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未結案請修單之運轉安 全影響評估及預定檢修時程。

三、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之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 形,包括未結案件之評估。

四、再起動作業期間發生之異常事件評估及改善措施。

五、廠務管理執行情形。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稽查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起動作業稽查評估總表。

二、再起動品質改正通知及其改善處理狀況。

三、再起動作業分組稽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