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 93 年 12 月 29 日)
第3條
本辦法規定之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 (以下簡稱廢棄物) , 指下列規定以外之固體放射性廢棄物:

一、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

二、經核子醫學診斷、治療之離院病患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

前項廢棄物之限值,依附表之規定。